和平阳明“9·18”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评估报告
为深刻吸取2024年9月18日和平县阳明镇“9·18”车辆伤害一般事故教训,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防范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我县成立事故评估组,对“9·18”事故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评估概况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规定要求,2025年8月,县安委办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阳明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评估组,对和平县阳明镇“9·18”车辆伤害一般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察访等方式,对照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决定等进行逐项评估检查。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和平阳明“9·18”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如下:
河源市捷兴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由和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考《应急管理部裁量权基准》的裁量幅度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的规定于2025年2月21日对河源市捷兴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源市捷兴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曾某洋,粤P5565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P567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因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19日已被和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三)河源市捷兴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和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于2025年2月21日对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与建议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整改措施和建议,河源市捷兴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深刻汲取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了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加强了对员工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不留盲区和死角,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县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深刻汲取了事故教训,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并多渠道的宣传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让驾驶员认识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严重后果,提升安全意识。
四、工作建议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突出“两客一危一重货”,强化对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查严打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载客及违规冒险行车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加快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进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重点隐患路段治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升司机安全驾驶意识。